(2017)川0522执恢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贾明树与李因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明树,李因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恢268号申请执行人贾明树,女,汉族,1969年9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委托代理人李官启,合江县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执行人李因果,女,汉族,1974年3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本院依据(2015)合江民初字第2510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贾明树申请恢复执行李因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李因果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贾明树借款6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9月17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合江民初字第2510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启海审判员 陈禹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徐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