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3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济源市东城兴华桑塔纳维修中心与赵义欣、济源市中博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源市东城兴华桑塔纳维修中心,赵义欣,济源市中博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民初3179号原告:济源市东城兴华桑塔纳维修中心,住所地:济源市济水大道东段。代表人:梁金胜,系该维修中心业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殿军,济源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义欣,男,198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被告:济源市中博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克井镇石河村。法定代表人:赵义欣,董事长。原告济源市东城兴华桑塔纳维修中心与被告赵义欣、济源市中博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博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源市东城兴华桑塔纳维修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殿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博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济源市东城兴华桑塔纳维修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其维修费78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8日,被告赵义欣与王平因将被告中博公司所有的一辆轿车在其处维修而欠其维修费78000元,给其出具了欠据。之后,经其多次催要,二被告一直推诿不付。中博公司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于原告提供的赵义欣、王平出具的维修费欠条,因二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8日,被告赵义欣与王平因将被告中博公司所有的一辆轿车在原告处维修而欠原告维修费78000元,给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内容为:“欠条今欠到兴华汽修维修费柒万捌仟元整。备注:(系中博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经手人:王平赵义欣”。其后,二被告未付该欠款。本院认为,被告赵义欣与王平将被告中博公司所有的一辆轿车在原告处维修,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因被告赵义欣系被告中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欠条上签字能够证明该维修费系中博公司所欠,赵义欣在欠条上注明其系经手人,说明该维修费不是其个人所欠,因此,应当由中博公司支付所欠维修费。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中博公司支付所欠维修费78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赵义欣个人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因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济源市中博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济源市东城兴华桑塔纳维修中心维修费78000元。二、驳回原告济源市东城兴华桑塔纳维修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被告济源市中博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史立平人民陪审员 卢立军人民陪审员 李保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赵路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