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8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和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许黎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和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许黎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8473号原告:上海和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杨锦塑,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知瑜,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万权,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黎明。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和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许黎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上海和迅物��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和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和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倪玉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孙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