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81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2017)湘0381执78号 申请执行人王艳与被执行人王艺、王正坤、湘乡市伟鸿正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周卫平、向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王艺,王正坤,湘乡市伟鸿正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周卫平,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81执78号申请执行人王艳,女,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委托代理人严银辉,湖南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艺,男,1980年6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被执行人王正坤,男,195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被执行人湘乡市伟鸿正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卫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周卫平,女,195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被执行人向玲,女,198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申请执行人王艳与被执行人王艺、王正坤、湘乡市伟鸿正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周卫平、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381民初1404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由被执行人王艺、王正坤、湘乡市伟鸿正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周卫平、向玲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王艳借款人民币750000元及利息129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6)湘0381民初140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执行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韧审判员 曾 兴审判员 胡湘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 秧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