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刑申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刑事通知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鲁06刑申17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贵公司因对本院(2016)鲁06刑终34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提出申诉,理由是:1、原一、二审法院支持被害人之夫赵炳堂被抚养人生活费,赵炳堂未提供丧失劳动能力证明,也未提供无收入来源证明,支持被抚养人赵炳堂被抚养人生活费于法无据。2、被害人之子赵钦于一审判决时已年满18周岁,应当承担对赵炳堂的赡养义务。3、原一、二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经复查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一、二审相同。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金阁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被告人金阁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永卿、李淑英、赵炳堂、赵钦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赔偿,贵公司依法应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贵公司关于没有证据证实被害人丈夫赵炳堂丧失劳动能力,一、二审判决赔偿赵炳堂被扶养人生活费没有法律依据;被害人之子赵钦于一审判决时已年满18周岁,应当承担对赵炳堂的赡养义务的申诉理由,经查,此申诉理由也是二审的上诉理由,二审裁定中已有明确的阐述,且到目前为止,赵炳堂不能参加劳动,一直由其母亲照顾。再者,案发时被害人之子赵钦尚未成年,其本人亦属于被扶养之人,申诉人要求其承担赵炳堂的扶养义务,于法无据。原一、二审判决、裁定均按照山东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标准计算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申诉人的此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申诉称原一、二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诉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亦不予采纳。综上,原一、二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和确定的赔偿数额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贵公司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法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