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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4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钟某某与被告雷东某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4民初791号原告:钟某某,女,1988年5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被告:雷某,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原告钟某某与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达成离婚协议,原告于2017年7月3日撤销对被告雷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杨小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代 金 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