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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民监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正、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正,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仕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监4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王正,男,199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华市。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号羊城创意产业园****栋。法定代表人:李学凌。被申请人:广州仕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号4013-4016。法定代表人:彭伟。申请人王正与被申请人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仕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2015)穗中法仲异字第249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审查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杜以星审 判 员 辜恩臻审 判 员 李民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 周 瑾书 记 员 刘碧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