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21民初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分公司与吴锦桃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分公司,吴锦桃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21民初1105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分公司,住所地:佛冈县石角镇教育路与新1**国道东北向夹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1749956506R。负责人:钟志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东炬,男,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鸣,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吴锦桃,女,成年,住佛冈县。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分公司与被告吴锦桃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沈慧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黄晓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