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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23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胡某某、高安市三友装饰部等与江西星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2377号之一原告胡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现住高安市。原告高安市三友装饰部,经营者胡某某,住所地高安市。被告江西星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高安市三友装饰部诉被告江西星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胡某某所有的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高房权证筠字第××号。二、查封、冻结被告江西星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至本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况小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