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刑终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瑞宏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瑞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刑终276号原公诉机关新绛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瑞宏,又名“狗娃”,男,1976年4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新绛县古交镇中社村人。2016年1月26日被临汾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2016年2月19日,临汾铁路公安处将被告人刘瑞宏移交新绛县公安局,同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新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24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新绛县看守所。新绛县人民法院审理新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瑞宏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23���作出(2016)晋0825刑初100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刘瑞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7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原审被告人刘瑞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瑞宏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瑞宏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刘瑞宏认罪服法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瑞宏撤回上诉。新绛县人民法院(2016)���0825刑初10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金梁审判员 侯麦菊审判员 薛 钧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孟祥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