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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执14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漆文仲申请执行李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漆文仲,李永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14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漆文仲,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观音乡双油房村。被执行人:李永福,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宝善街。本院执行漆文仲与李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7)川0903民初14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永福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永福履行上述生效的法律文书。经查,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遂宁分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永福在中国农业银行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5787.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善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蔡其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