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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91民初1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苗春娥与大连联润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春娥,大连联润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1民初1503号原告:苗春娥。被告:大连联润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春娥诉被告大连联润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兰亚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鉴定费1200元由原告苗春娥承担。审判员  刘彩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徐佳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