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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民辖终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向发珍与吴志勇、吴XX、吴美芝、吴美秀分家析产纠纷案管辖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向发珍,吴志勇,吴XX,吴美芝,吴美秀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民辖终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向发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志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X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美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美秀。上诉人向发珍因与被上诉人吴志勇、吴XX、吴美芝、吴美秀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凤凰县人民法院(2017)湘3123民初2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后认为,本案上诉人向发珍住所地虽然是吉首市乾州解放路92号,但本案主要诉讼标的5栋房屋(产权证号为凤房权证竿子坪乡字第00012277-000122**号)及3363平方米的土地【产权证号为凤国用(2008)第180008号】均坐落在凤凰县竿子坪镇境内,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凤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上诉人向发珍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向发珍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向发珍不服该裁定,上诉称凤凰县人民法院重复立案,案由定性错误。本案原已经过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定纷止争,现被上诉人又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再行起诉是重复诉讼。建议凤凰县人民法院增加离婚的诉讼请求,并按照离婚纠纷案件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吉首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撤销凤凰县人民法院(2017)湘3123民初295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吉首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为分家析产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主要诉讼标的为凤凰县竿子坪镇境内的5栋房屋(产权证号为凤房权证竿子坪乡字第00012277-000122**号)及3363平方米的土地【产权证号为凤国用(2008)第180008号】,故,凤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凤凰县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人向发珍的管辖异议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代双审 判 员  卓凤霞代理审判员  张珊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章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