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7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杨兵则与王国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兵则,王国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7执120号申请执行人:杨兵则,男,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壶关县百尺镇大山南村人,农民。被执行人:王国孝,男,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壶关县百尺镇紫水村人,农民。杨兵则与王国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兵则2017年7月3日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427执120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东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