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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7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杨兵则与王国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兵则,王国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7执120号申请执行人:杨兵则,男,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壶关县百尺镇大山南村人,农民。被执行人:王国孝,男,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壶关县百尺镇紫水村人,农民。杨兵则与王国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兵则2017年7月3日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427执120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东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