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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2民初3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芜湖海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安徽尚诚塑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海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安徽尚诚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3230号原告:芜湖海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县人力资源市场四楼405室。法定代表人:章长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年士荣,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立基,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尚诚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人民路70号。法定代表人:陈建标,总经理。原告芜湖海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尚诚塑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芜湖海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海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344元,减半收取计5172元,由原告芜湖海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为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韦亚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