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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5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与黄雷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黄雷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5358号原告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孙龙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黄雷,男,1990年2月4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原告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与被告黄雷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白广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苏秀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