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06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吴庆华申请执行贺春珍、贾运禄公正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庆华,贺春珍,贾运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6执417号申请执行人吴庆华。被执行人贺春珍。被执行人贾运禄。本院在执行吴庆华与贾运禄、贺春珍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贺春珍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贺春珍名下位于铁西区文明大道办事处姬家庄房产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三、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勇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许万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