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民初24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士淼与尹红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士淼,尹红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2413号之一原告:陈士淼,男,1956年1月1日出生,汉族,某医院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尹红真,女,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某医院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陈士淼与被告尹红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陈士淼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士淼撤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士淼撤诉。案件受理费7218元,减半收取计3609元,由原告陈士淼负担。审判长 张传奇审判员 尹书华审判员 唐晓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孟 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