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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民初24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士淼与尹红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士淼,尹红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2413号之一原告:陈士淼,男,1956年1月1日出生,汉族,某医院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尹红真,女,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某医院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陈士淼与被告尹红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陈士淼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士淼撤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士淼撤诉。案件受理费7218元,减半收取计3609元,由原告陈士淼负担。审判长  张传奇审判员  尹书华审判员  唐晓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孟 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