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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1民初1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顾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初1978号原告:顾某,女,198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有兵,南通市通州区十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男,198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原告顾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顾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顾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顾某负担。审判员  夏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晓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