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7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傅肃仪与朱云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肃仪,朱云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7871号原告:傅肃仪,男,195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朱云洪,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傅肃仪诉被告朱云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朱云洪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万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从2015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利率按月2%计算)。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李永群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肃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云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因急需现金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于2015年11月6日出具借条一份,承诺该借款于2015年11月25日前归还,从2015年11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嗣后,该借款至今未还,利息也未支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云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傅肃仪借款20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5年11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元(已减半),由被告朱云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永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黄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