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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民初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刘专院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专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1293号原告:刘专院,男,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仙强,系四川管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住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北环路889号和都国际4幢。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受理原告刘专院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刘专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的财产保险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请求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专院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徐弓长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思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