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38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朱田福与凌勇、陆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田福,凌勇,陆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8081号原告:朱田福,男,196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俊,上海信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勇,男,196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上海齐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燕,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本院受理原告朱田福诉被告凌勇、陆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被告陆燕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杜向红人民陪审员 赵传伟人民陪审员 张忠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