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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民终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江苏中远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安徽广德南方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中远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安徽广德南方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民终5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中远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埭头工业集中区(中远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跃,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波,江苏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安徽广德南方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新杭镇青岭村。法定代表人:林国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翔,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中远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广德南方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2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中远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江苏中远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中远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220元,减半收取1610元,由上诉人江苏中远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 烈审判员 马庆松审判员 汪令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孙 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