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3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李裕湘诉被告谢荣太、谢茨英、谢开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裕湘,谢荣太,谢茨英,谢开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3执17号申请执行人李裕湘,男,196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平江县人。被执行人谢荣太,男,195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被执行人谢茨英(系谢荣太之女),女,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被执行人谢开杰(系谢荣太之子),男,1986年8月5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2民终字第86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谢荣太、谢茨英、谢开杰返还申请执行人李裕湘赔偿款40057.7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2民终字第8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从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泽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