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133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苟应全与阿左拉日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苟应全,阿左拉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33执40号申请执行人苟应全,男性,汉族,1963年10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阿左拉日,男性,彝族,1978年1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苟应全与阿左拉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即被执行人每年5月24日前向申请人支付3万元,直至将义务履行完毕。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君 林审判员 彭  敏审判员 阿克嘉尔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马 晓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