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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2民初1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保正平与刘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正平,刘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2民初1612号原告:保正平,男,汉族,1980年9月24日生,贵州省兴仁县人,住贵州省兴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荀娅,贵州高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刚,男,汉族,1964年8月1日生,贵州省兴仁县人,住贵州省兴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保正平与被告刘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正平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正平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正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保正平负担。审判员  罗宁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恭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