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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8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许海军与陈香君、胡松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海军,陈香君,胡松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8764号原告:许海军,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从荣,厉卿(实习律师),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香君,女,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被告:胡松军,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海军诉被告陈香君、胡松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海军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吕兴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成丽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