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8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许海军与陈香君、胡松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海军,陈香君,胡松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8764号原告:许海军,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从荣,厉卿(实习律师),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香君,女,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被告:胡松军,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海军诉被告陈香君、胡松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海军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吕兴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成丽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