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5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曹怀操与徐洪玉、徐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怀操,徐洪玉,徐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589号原告:曹怀操,男,1969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徐洪玉,男,1964年7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徐XX,女,1962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怀操诉被告徐洪玉、徐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淳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朱冠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