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3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伟伟、於荣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伟,於荣清,湖州兆瑞丝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03执123号申请执行人:陈伟伟,男,197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被执行人:於荣清,男,195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被执行人:湖州兆瑞丝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西阳村双济公路四号桥南堍。法定代表人:於荣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伟伟被执行人於荣清、李惠英、湖州兆瑞丝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的(2017)浙0503执123号一案中,已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於荣清名下的房产,暂无法处置。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138590元未能执行到位。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0503执12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建峰审 判 员 徐小明代理审判员 黄 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红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