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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执恢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胡晓芳、张淑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晓芳,张淑香,蔡洪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3执恢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晓芳,女,194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南宁市青秀区。申请执行人:张淑香,女,195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蔡洪根,男,194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洪民四终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蔡洪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立即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上述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蔡洪根银行存款人民币92001.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胜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曾伏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