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2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会利与郭金明、张小平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会利,郭金明,张小平,圣华元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圣华元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2946号原告:李会利,女,汉族,1974年9月10日生,住洛阳市西工区。被告:郭金明,男,汉族,1969年8月8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张小平,女,汉族,年月日,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圣华元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开元大道望春门街世贸中心D座16l楼,负责人:郭金明被告:圣华元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1座17层,1718室,法定代表人:郭金明原告李会利与被告郭金明、张小平、圣华元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圣华元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会利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明确表示不再向本院缴纳诉讼费,请我院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李会利向本院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张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