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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3执10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珠海海壹水产饲料有限公司与李子法、朱丽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海壹水产饲料有限公司,李子法,朱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403执108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珠海海壹水产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龙山工业片区黄杨大道西2017号,组织机构代码75647756-2。法定代表人:陈波,经理。被执行人:李子法,男,196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被执行人:朱丽红,女,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本院在执行珠海海壹水产饲料有限公司与李子法、朱丽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5)珠斗法民二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子法在中国农业银行钦洲江南支行账号62×××67的存款予以冻结(以98405.71元为限额,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余腾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