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苏伟峰与陈建河、郑梅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伟峰,陈建河,郑梅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386号原告:苏伟峰,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非,惠安县惠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建河,男,197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郑梅琴,女,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苏伟峰与被告陈建河、郑梅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伟峰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叶剑峤代理审判员 王国梁人民陪审员 潘远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李熹岚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