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执2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冯清泉申请执行江西绿万佳生态功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清泉,江西绿万佳生态功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2370号申请执行人冯清泉。被执行人江西绿万佳生态功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茂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7022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3月9日受理冯清泉申请执行江西绿万佳生态功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江西绿万佳生态功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江西绿万佳生态功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农��银行上高敖城分理处XXXXXXX账户内存款134341元扣划至本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苏 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华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