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3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张建与黄吉前、刘治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黄吉前,刘治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3112号原告:张建,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铜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炜,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威,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吉前,男,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刘治兰,女,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成毅,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张建与被告黄吉前、刘治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但由于被告黄吉前下落不明,本院遂依法裁定将本案转换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由本院审判员XX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巍、人民陪审员冯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根据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建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张建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XX代理审判员 王巍人民陪审员 冯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陈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