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22民初1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广德县白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文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德县白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文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22民初1640号原告:广德县白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蒋丰娟,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程红谊,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文桃,女,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广德县白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诉被告张文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承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程红谊、被告张文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物业公司诉称:原告于2015年12月31日原告与广德县XX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服务费按政府规定二级标准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0.7元、非住宅建筑面积0.25元,公共能耗费每年150元,合计1581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对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系小区XX号房屋业主,住宅建筑面积160.722平方米,非住宅面积27.090平方米,小区绝大多数业主能按约交纳费用,但被告经原告多次通知拒不交纳。现提起诉讼要求��令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间的物业综合服务费1581元(含公共能耗费150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张文桃辩称:未交物业费事出有因,原告要求交纳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物业服务费,但被告已交至2016年2月底;能耗费属原告管理成本,应包含在物业综合服务费中,再收属重复收费;原告收费应出具发票;原告按0.7元/平方米收费,但未达到二级收费标准所规定的服务,管理脏、乱、差;收费标准未向业主代表调查,没有召开业主大会。请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31日,原告与广德县XX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广德县XX小区提供物业管理,合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物业服务费按政府规定的标准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0.7元、非住宅建筑面积0.25元;物业服务成本增加的,收费标准按主管部门文件及与甲方(广德县XX小区业主委员会)商定后,物业服务费可微调。被告系广德县XX小区XX号业主,房屋住宅建筑面积160.722平方米、非住宅面积27.090平方米。现被告以原告存在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等为由,不再交纳2016年度物业服务费1431元。2017年5月5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和原告提交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广德县物价局文件及被告提交的照片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受法律保护。广德县XX小区业主委员代表被告与原告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原、被告双方都应当遵守。原告依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服务职能,被告作为业主就应当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以保证物业公司正常运转。��告未及时交纳物业费,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物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因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存有未管理、未建议、未劝阻、未向有关部门报告等不作为行为,本院对其辩称理由不予采纳。原告诉请公共能耗费150元,因合同没有约定,原告又未能提供收取该项费用的法律依据,故原告关于公共能耗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文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广德县白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1431元。二、驳回原告广德县白夜物业服务有���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文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承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凌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