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2民初2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凯特物业与邹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凯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邹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2204号原告:泸州凯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淘弥洞巷6号6层18号。法定代表人:刘红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延江,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燕,该公司员工。被告:邹丹,女,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凯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邹丹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凯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泸州凯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泸州凯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泸州凯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吴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