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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6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原告付喧诉被告魏文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喧,魏文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6民初371号原告:付喧,男,1982年5月2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被告:魏文海,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喧诉被告魏文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付喧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喧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秋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