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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民终3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大连宜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大连深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连宜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深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32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宜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西路138-1号-G。法定代表人:苏跃升,该公司董事局主席。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长胜,辽宁建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聪,辽宁建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深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护港路33号。法定代表人:杨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江苏立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大连宜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深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辽0291民初7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综合本案案情,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仍有下列事实需要查明:一、关于工程价款金额,关于本案工程价款,双方所举证据中出现三个数据,分别是2012年9月5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注明的合同总价24000000元;2012年12月9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注明的合同总价37339526元;2013年12月19日,大连深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大连宜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中载明的约33000000元。就案涉工程价款,上诉人主张实际工程价款为33000000元,被上诉人主张为24000000元,双方存有较大争议,具体工程价款数值的采信及排除原因,一审法院仍需查清;二、工程款是否付清双方均认可大连深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支付案涉工程款为24933488元,如按被上诉人主张则不仅已付清,且存在超付,是何原因?如按上诉人主张则尚有巨额尾款未付清,在此情况下,案涉工程的项目经理徐国锋基于何种原因出具《承诺书》,认可一期施工工程款深蓝公司已经支付完毕?徐国锋出具的承诺函的效力该如何认定?徐国锋与上诉人大连宜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系何种关系?上述事实认定可能影响本案处理,故应追加徐国锋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以查明案件事实。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辽0291民初717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大连宜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30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侯学枝审 判 员  刘冬艳代理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