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1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高家俊与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蒋世荣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家俊,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蒋世荣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02民初1831号原告:高家俊,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倩,女,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系高家俊之妻。被告: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法定代表人:冯怡毅,职务不详。被告:蒋世荣,男,196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原告高家俊诉被告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浦建设公司)、蒋世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浦建设公司、蒋世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家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浦建设公司、蒋世荣给付原告挖机款21500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高家俊从事挖机工作,为蒋世荣承包的工程承揽土方作业,2016年2月1日双方结算时,蒋世荣、黄浦建设公司共欠高家俊挖土工时费415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于2016年9月19日给付了20000元,余款21500元至今未付,高家俊多次催要无果。黄浦建设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递交了书面答辩状,辩称:一、无任何直接证据证明高家俊的挖机系直接作业于黄浦建设公司承建的项目,黄��建设公司不是本案适格主体。本案承揽合同关系主体系蒋世荣和高家俊;二、高家俊所提交的欠条上所盖的项目部印章不是黄浦建设公司的合法印章,黄浦建设公司未授权蒋世荣与高家俊订立相关承揽合同,该欠款系蒋世荣个人债务,与黄浦建设公司无关。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高家俊对黄浦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蒋世荣未答辩。高家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一、高家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高家俊的诉讼主体资格;二、欠条原件1份,证明黄浦建设公司及蒋世荣欠原告21500元未给付。黄浦建设公司、蒋世荣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查,高家俊所举证据均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其证明目的,本院均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高家俊为黄浦建设公司承建的“世行贷款宣城市铁山路西段东段”工程项目提供挖机作业。2016年2月1日双方结算时,共欠高家俊挖土工时费41500元,并出具了欠条一份,载明“高家俊挖机款计人民币肆万壹仟伍佰元整(¥41500.00)(加油欠款已扣除)此据蒋世荣2016.2.1”,蒋世荣在欠条落款处签字确认并加盖“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世行贷款宣城市铁山路西段东段工程项目部”印章。2016年9月19日蒋世荣给付了原告20000元,余款21500元至今未付。另本院查明,在(2016)皖1802民初5175号生效民事判决书中已确认蒋世荣系黄浦建设公司承建的“世行贷款宣城市铁山路西段东段”工程项目部负责人。本院认为:合法的劳务工资应当清偿。高家俊为黄浦建设公司提供挖机作业,挖机款共计41500元,支���20000元后,余欠21500元,应予支付,故高家俊诉请判令黄浦建设公司给付原告挖机款21500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争议焦点系蒋世荣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高家俊为黄浦建设公司提供挖机作业,其与黄浦建设公司间存在合同关系,蒋世荣为案涉项目部负责人,其在欠条中签字系职务行为,故高家俊要求蒋世荣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黄浦建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原告高家俊挖机款21500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高家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高家俊负担50元,被告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齐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