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文友申请执行鸡东县鸡东镇人民政府、鸡东县工商业联合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友,鸡东县鸡东镇人民政府,鸡东县工商业联合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友,男,1957年8月3日生,汉族,住所地鸡东县。被执行人:鸡东县鸡东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鸡东县。法定代表人:陈伟,职务镇长。被执行人:鸡东县工商业联合会,住所地鸡东县。法定代表人:张胜华,职务会长。本院在执行王文友与鸡东县鸡东镇人民政府、鸡东县工商业联合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鸡东县鸡东镇人民政府、鸡东县工商业联合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文友欠款64613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261元,申请执行费8964元。在执行过程中,王文友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382执恢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清江审判员 张海鸥审判员 吕国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默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