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9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北京鑫衡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家口市华工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鑫衡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华工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9民初522号原告:北京鑫衡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9号269室。法定代表人:杨继云,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智华,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口市华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陵园北街9号。法定代表人:韩志刚,经理。北京鑫衡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口市华工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鑫衡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鑫衡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83元,减半收取计1341.5元,由北京鑫衡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负担。审判员 苗 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袁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