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执12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贺帅、夏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帅,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1248-2号申请执行人:贺帅,男,汉族,住德阳市旌阳区。被执行人:夏燕,女,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本院在执行贺帅与夏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3日作出(2017)川0903执1248-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夏燕在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领取的住房公积金人民币10101元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夏燕在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领取的住房公积金人民币10101元,至本院案款账户(帐号:62×××24,收款单位: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邓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罗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