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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民初2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丹阳市丹北镇飞鑫汽车配件厂与揭阳市宏之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阳市丹北镇飞鑫汽车配件厂,揭阳市宏之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2461号原告:丹阳市丹北镇飞鑫汽车配件厂,经营场所丹阳市丹北镇腰沟村**组。经营者:顾最红。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祖义,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揭阳市宏之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榕城区仙桥沿江路淇美村围厝沟路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579684340M。法定代表人:黄展宏。原告丹阳市丹北镇飞鑫汽车配件厂与被告揭阳市宏之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丹阳市丹北镇飞鑫汽车配件厂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阳市丹北镇飞鑫汽车配件厂撤诉。案件受理费798元,减半收取计399元,诉讼保全费770元,合计1169元,由原告丹阳市丹北镇飞鑫汽车配件厂负担。审判员  吴光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顾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