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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3民初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舒兰矿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办公室与常方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兰矿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办公室,常方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民初1258号原告:舒兰矿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办公室,住所地舒兰市。法定代表人:赵玉军,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女,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龙,男,该办公室科员。被告:常方辉,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满族,个体户,住舒兰市。原告舒兰矿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办公室诉被告常方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舒兰矿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办公室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兰矿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办公室撤回对被告常方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34元减半收取1617元,由原告舒兰矿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办公室负担。审判员  关长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红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