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执10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田盛、龚川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盛,龚川建,林香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1执10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田盛,男,1987年10月19日出生,土家族,原住贵州省思南县,现住福建省惠安县。被执行人:龚川建,男,199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被执行人:林香兰,女,199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盛与被执行人龚川建、林香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2017年5月15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林香兰名下的闽C×××××号货车(未能实际扣押),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255元,其中650元用于缴纳本案诉讼费用,8605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多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确实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侯炳泉审 判 员 郑育鑫代理审判员 陈小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陈泽明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