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山西骏达木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山西骏达木业有限公司,山西省运城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家林,李家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民初38号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崤山路中段64号。负责人:王愿生,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霍金波,该分行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莉,该分行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申请人:山西骏达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运临路168号。法定代表人:李家祥。被申请人:山西省运城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解放路118号。法定代表人:李振英。被申请人:李家林,男,196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被申请人:李家祥,男,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因与被申请人山西骏达木业有限公司、山西省运城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家林、李家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骏达木业有限公司、山西省运城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家林、李家祥银行存款34535579.2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出具担保函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西骏达木业有限公司、山西省运城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家林、李家祥34535579.2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山西骏达木业有限公司、山西省运城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家林、李家祥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梁森林审判员 汤静侠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田雪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