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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3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浙江开元皮革有限公司、海宁市立力皮件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开元皮革有限公司,海宁市立力皮件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3执12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开元皮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庆民,董事长。委托执行代理人:朱树兴,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海宁市立力皮件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杏玉。本院在执行浙江开元皮革有限公司与海宁市立力皮件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浙0483民初64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44000.25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7年1月18日经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同年1月19日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同年3月28日经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执行中被执行人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申报财产,亦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中。2017年6月2日,申请执行人提交终结执行申请书,要求对本案实体终结。据此,本院认为(2016)浙0483民初6499号民事判决书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3民初64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远审  判  员 周智伟人民 陪 审员 于浒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沈 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