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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7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魏泽秀与张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泽秀,张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7422号原告:魏泽秀,女,汉族,1947年10月14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47********。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中明,重庆市万州区龙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张辉,男,汉族,1973年4月14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73********。原告魏泽秀与被告张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魏泽秀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泽秀以被告张辉已履行完毕赔偿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泽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泽秀负担。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谭晓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