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执117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滁州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天长市鑫丰鞋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天长市鑫丰鞋业有限公司,陈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17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滁州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政务新区东楼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683613956Q。法定代表人:倪兴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天长市鑫丰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汊涧镇釜山社区,组织机构代码56342096-5。法定代表人:陈道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道明,男,195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长市鑫丰鞋业有限公司、陈道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天长市鑫丰鞋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天长市鑫丰鞋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1729.1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双燕 微信公众号“”